被处罚人:黄宗超
身份证号:52212119******4873
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办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针灸、拔罐等用品一批(详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我办于2024年8月28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廉北办(执法)告字〔2024)6号),现已期满30日。由于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廉北办(执法)决字〔202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廉北办(执法)决字〔2024〕6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廉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办将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廉江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