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27 来源:廉江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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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确保我市空气质量优良,结合我市实际,廉江市公安局会同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廉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9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廉江市公安局,逾期未反馈的则视为无意见。
书面意见邮寄地址:廉江市廉江大道南233号廉江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205综合股(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特此公告
廉江市公安局
2023年9月12日
附件:廉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廉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街道办、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承担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行政许可,查处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领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负责协助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如下闭环区域划定为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华源城--廉江大道与北部湾大道交叉路口--廉江市中医院(新院)--廉江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北部湾大道与人民大道西交叉路口--人民大道西与九州江大道交叉路口--廉江市第五中学桥头--廉江河--北部湾大道--碧桂园盛世华府--长盈城市花园--豪景花园--二力城--冠利.万科苑--碧桂园博雅花园--龙湖山庄--廉江市第二十七小学--绿道--樱花公园--华廉泉山泉水厂--丽波度假村--畔山华庭--自来水公司塘山水厂--廉江市发展改革局(原发展计划局)商品楼--中山六路--桂园小区--黎湛铁路与上(县)角(湖垌)公路交汇处高架桥--廉江火车站--美满世纪电器厂--龙塘路--温十饼厂--东环大道与廉江河交叉路口--廉江河--江边村大桥--黎湛铁路--黎湛铁路与廉南大道交叉路口--廉江市实验学校--福濠华庭东侧--华源城。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及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公园、绿地、景区、苗圃、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仓库、停车场;
(十一)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国家法定节假日或重大庆典活动,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第八条 大气重污染预警期间,重污染预警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燃放后应当及时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条 举办大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下列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廉江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府2008年1月25日颁布的《关于在廉江市区特定范围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廉府[2008]7号)同时废止。
附图:禁燃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