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廉江市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

(政协廉江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市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有关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省、湛江市政协《关于规范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每位委员一届内至少参加3次以上市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考察及学习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委员要积极反映所代表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意见。提倡每位委员每届至少提交两件提案,提出两条有质量的建议,反映两条有价值的信息。

  第四条市政协委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因公因事在国(境)外,单位或个人有重大活动或非常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市政协领导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向会议秘书处请假,并经市政协领导批准。

  第五条市政协常委不能出席常委会议,因公因事在国(境)外,单位或个人有重大活动或非常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市政协领导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六条委员一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市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一届内累计两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常委在年内两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市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一届内累计四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常委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常委和委员要积极参加市政协及所在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常委和委员参加会议活动以及提出提案、建议、反映信息等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各专门委员会进行统计,并定期向常委和全体委员通报。

  第九条市政协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机关的领导,要走访委员及所在单位,及时了解委员的工作生活情况,争取所在单位对委员履行职责的支持。

  第十条委员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协的联系。对要求反馈的材料,及时准确回复。工作变动、通讯地址电话变更,以及获奖、评优、职务职称变动等,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