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十 四 届 人 大
二次会议文件(22)
廉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拟提交2007年3月13日廉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次会议的选举任务:
㈠补选廉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
㈡补选廉江市人民政府市长1名。
二、廉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必须是廉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廉江市人民政府市长候选人可以是廉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是其他选民。
两项职务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大会主席团提名以及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各项职务的应选名额。
三、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时,应填写大会秘书处统一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由大会一名副秘书长管理、发放,由代表团团长签领。《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应由联名提名的代表本人亲自填写,并要填上代表证编号。代表不识字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
代表填写好《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后,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名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方为有效。
四、廉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廉江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候选人,主席团依法各提名1名候选人,如果没有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的,进行等额选举;如果各项职务候选人只有2名,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差额选举;如果各项候选人超过2名时,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由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差额选举。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五、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书面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大会主席团应向提名的代表说明。如果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提名者书面撤回提名,所提的候选人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不同意撤回提名,仍应将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全体代表说明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理由,供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时予以考虑。
六、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提出各项职务候选人名单后,应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产生过程,必要时组织候选人与代表见面。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联名提名的代表应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必要时组织候选人与主席团成员和代表见面。为方便安排有关介绍事宜,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和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应保持电话畅通。
七、如需预选,采取分团预选、分团计票的方式进行,以代表团为单位,由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时,各代表团必须有该团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始得进行。未到会的代表不得委托投票。各代表团的计票结果经本团推选的监票员和代表团团长会签后,在监票员的监督下送大会计票组汇总计票。计票结果由总监票员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八、大会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没有出席选举大会的代表不得委托投票。
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的,必须按本办法第一、第二条的规定另选其他代表或选民。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候选人符号栏内不画任何符号;反对的,画“×”;弃权的,画“○”;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他人栏内写上被选举人的姓名。
十、填写选票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不清楚或无法辨认的为无效。不能填写选票的代表,可委托到会的代表或选举工作人员按本人意愿代为填写。
十一、预选和大会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选票上每项职务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该项职务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十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如遇得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选举,但候选人仍应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三、选举的监票人员由各代表团分别推选1名监票员人选,报大会主席团决定,并由主席团从中决定总监票员1名。监票人员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大会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提名,报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四、大会正式选举采取一次投票方式进行,分发2张选票。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各一张选票。到会代表按大会的要求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分别在自己座区依序投票。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员将发出和收回的选票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计票结果由总监票员向主席团报告后再向大会报告。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当选名单。
十五、本办法经廉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问题,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