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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登记手续

  1、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交验下列资料:
  ①《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②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③锅炉房平面图;
  ④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⑤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⑥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①②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①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③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1kgf/cm2)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4KCa1/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2、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回使用单位保管。《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