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期满后六个月仍不办理续展注册的,国家商标局公告注销其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3、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4、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每个申请应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或《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5、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6、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向国家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附送原《商标注册证》。
7、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申请注册的有关规定,如是转让注册规定要提供有关部门证明文件的商标,受让人必须向商标局送交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8、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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