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申请注销登记的几种情况企业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宣告破产。
法院宣告破产有三种情况: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属法定不予宣告破产情况,且又不申请整顿。
(2)企业在整顿期间被依法终结整顿。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2.被依法责令关闭或撤销。
3.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解散。
4.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5.歇业。指企业领取执照后,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或者其他原因使经营难以为继而自动停止经营活动。企业歇业应办理注销登记。而企业在领取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开业后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也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二)注销登记程序
企业终止营业活动后(公司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程序如下:
1、领取、填写注用登记申请书。
(1)公司领取、填写《公司注用登记申请书》。
(2)非公司企业法人领取、填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3)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单位领取《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后由法人代表、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
2、提交申请注销书和有关文件。
(1)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法院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③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非公司企业法人应提交的文件。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文件。
③主管部门或者清等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信条完结的证明。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⑤其他有关文件。
(3)分支机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文件。
①《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所属法人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③《营业执照》正、副本。
④其他有关文件。
3、核准注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后,收缴证照、印章,企业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