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二)对于从事农产品以外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要严格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的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现就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为确保以上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五项严格的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二)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三)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在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将定额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四)税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要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五)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二、办税须知
   
  办税须知   (一)、何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税收征管法》第四条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由于各税种的课税对象不同,每个税种都有各自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体现在各个税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其他规定不能设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不能设定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数额、时间、程序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包括按照规定的数额、时间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代扣、代收,并及时解缴入库。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方式有几种?
  根据规定,目前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直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简易申报和其他方式(委托代理申报)。
   (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报送什么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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